重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2021-10-20

  在重庆市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提供原件。不能留存原件的,应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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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提交下列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未成年人提交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身份证遗失的,提交临时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法人、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

  7)境外(含港、澳、台)法人、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或注册证明。

  2、已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证件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证明材料。

  1、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章)。

  2、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声明。

  注意: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及协议、能体现婚姻关系的户口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如申请人确无婚姻关系登记记录,可采取询问及本人承诺的方式。

  注意:2004年12月1日《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实施前已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申请办理登记时,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提供原件。不能留存原件的,应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2、需核发权证的登记,应提交土地、房屋附图,登记机构存有图纸的除外。

  3、已设定抵押权的土地房屋发生转移、变更、补换发证书时,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5、涉及共有权利的土地房屋转让的,应提交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

  6、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公证材料应当按照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外文文本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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