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征纳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于1999年12月2日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又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分三种情况征税:
1、个人出售二手房,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支付的有关费用。

2、个人出售二手房,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3、职工个人出售二手房,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重庆二手房交易中,个人所得税缴纳费用为:
1、交易房屋为家庭唯一住房,且满五年,免征。
2、交易房屋为家庭唯一住房,不满五年,按照核税价*1%征收;
3、非家庭唯一住房,按照核税价*1%征收。
以上适用于商品房、划拨地住房。
4、商业用房(门面、写字楼、车位等),统一按照核税价*3%征收
注:核税价由重庆房管局根据交易房屋实际情况给出一个价格,该价格将用于税费的计算。